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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单证员(Documentation Specialist)考试辅导:银行信用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作者:世界买家网 微信:QQ:1407106692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4-2 23:32:38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一)L/C的定义
1.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L/C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银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2.UCP500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见教材
3.UCP600的定义: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二)内容
1.对L/C的本身说明;
2.货物要求;
3.运输要求:最迟装运期
4.单据要求;
5.特别条款;
6.责任条款。
(三)跟单L/C的特点(三个基本性质)
1.跟单L/C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只要且只有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即行付款。
UCP600: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2.L/C是一份自足的文件。
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出,但一经开出即独立于所有合同。
UCP600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案例分析: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着6月1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3.L/C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其拒付须以单据的不符点为由。
单据买卖业务”。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四)L/C的形式
按开立的方式分:信开、电开
1.信开L/C(Mail Credit)
指开证行用书信格式缮制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行的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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