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
正确、完整、及时、简洁、清晰
一、正确——前提
1.“三相符”:单证相符(首要地位)、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同相符)
提问:试比较以下两种审单标准,哪种更为宽松?
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是“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相矛盾。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是“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也就是所谓“严格相符”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
必须注意的是,最新出版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关于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与原UCP500相比相对宽松:UCP600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相矛盾。……”,也就是说,UCP600实际上未明确强调“严格相符”原则。即便如此,由于UCP600的实施正处于过渡阶段,为确保安全收汇,单证工作应尽量严谨。
2.单据须与有关惯例和法令规定相符——国际上的、进出口国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的《合同法》、《票据法》、《外贸法》、《保险法》、《海商法》,UCP、ISBP、URC522、URR525、INCOTERMS2000等。
二、完整
1.成套单证的完整性
2.单证本身的内容须完备齐全
3.单证的份数须齐全
三、及时
1.出单日期合理、可行,符合商业习惯
2.交单应在规定的交单截止日之前
UCP600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受益人或其代表必须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3.及时与相关部门衔接
四、简洁
五、清晰
单证表面清洁、美观、大方;
各项内容清楚易辨,记载简洁、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