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许可证
(一)缮制进口许可证申请书
(二)领证
1.进口许可证概述
2.种类
3.缮制及注意事项
二、通关单和检验证书
(一)入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1.进口方为及时索赔,下列货物应该在卸货口岸就地报验:
(1)合同规定须在卸货港检验的;
(2)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款的;
(3)规定的索赔期较短的;
(4)卸货时已发现有残损、短少或有异状的。
2.法检商品
单证员考试辅导:进口官方单证" src="/maoyi/uploads/allimg/100126/1I0116436-0.jpg" border="0" />
(二)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程序
(三)缮制入境货物报检单
(四)入境货物通关单或检验证书的签发
三、进口收汇核销单
(一)进口收汇核销的含义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在海关的配合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协助下,对进口付汇企业的对外付汇活动实行逐笔审核,要求进口企业严格按照正常贸易活动的外汇需要来使用外汇,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对整个国家的外汇收支情况和企业使用外汇情况进行宏观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二)进口收汇核销的对象
(三)进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
1.进口单位到银行办理开证或购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在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并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后,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见样单5.4.8),办理进口开证或付汇手续。进口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开证或购付汇手续。
(1)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见样单5.4.8);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见样单5.4.9);
(3)进口合同、发票;
(4)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办理付汇手续后,将核销单第一联报送外管局,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银行留存备查。
2.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进口单位在开展进口业务之前,应当凭以下文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手续。
(1)商务部(委、厅)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没有被列入名录中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报送的单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