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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单证员(Documentation Specialist)考试辅导:海运(Seaway)单据手册(提单的签发)

作者:好贸易商务网 来源:www.todaytex.com 发布时间:1-26 23:56:38

第三章提单的签发
第一节提单签发的一般情况
一、提单的签发人
经公司授权的代理或分公司方可代表公司签发提单,签发提单时应遵循公司有关规定。
二、提单签发对象
公司提单原则上必须签发给记载于运输合同(订舱单)中托运人栏的真实托运人;如货运代理代表托运人领取提单,应要求其出示有权利代领的证明,如托运人的授权书等。
三、提单签发的时间
各分公司、各代理应在确认已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上船舶以后再签发提单,提单签发的日期应真实记载。提单应在船舶离港后一至二天内及时签发,不得随意拖延或拒绝签发提单,或签发之后扣押不交托运人。如托运人要求在提单上记载的日期与实际签发的日期不符,则必须符合后文有关提单倒签预借的规定。
四、提单签发的地点
通常提单签发地点为装货港,装货港以外的地点签发请参照后文“异地签单”的规定。
第二节签单章、订舱章管理
1、有关签单权、订舱权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公司批准之后由公司通知各相关方;
2、公司签单章、订舱章由公司统一制作编号,配备有关单位,并在内部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单位备案(已有的签单章、订舱章样章请及时报备,由公司通知各港代理,确认有关签单章的有效性);
3、各分公司、各代理原则上不得将空白提单加盖好签单章后交给其它货代公司;
4、各分公司、各代理应根据我司确认备案的提单签单章样章办理放货手续;
5、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签发公司提单的集装箱货物装其它公司船舶。
第三节预借提单
一、简述:
1.公司及各港代理原则上不签发预借提单,严禁个人擅自签发预借提单,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如托运人提出要求签发预借提单时,应尽量说服其修改有关贸易合同,或延展信用证的装船期;
二、要求和条件:
1.要求:
公司各航线根据本航线货运特点、航线特点事先制订有关提单预借的规定,内容包括天数限制、权限、货值限制、季节、保函规格(指适用银行保函或货主保函,具体保函格式参附录)。如在特殊情况下需签发预借提单的,必须遵守各航线的规定,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条件:
2.1签发预借提单时,船舶原则上必须到港(如未抵港即预借提单,会因客观上存在船舶不能抵港或取消挂靠的可能,导致巨大风险),货物必须经海关放行后,送达船方控制的码头、堆场或库场;
2.2签发预借提单的任何情况不得对外泄露,否则有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3签发预借提单后,必须保证将货物按时装船出运(请各装货港制订保证预借提单货物及时装船的办法,并报公司)。
第四节 倒签提单
一、简述:
1.公司及各港代理原则上不签发倒签提单,严禁个人擅自签发倒签提单,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托运人提出要求签发倒签提单时,应尽量说服其修改有关贸易合同,或延展信用证的装船期;
二、要求和条件:
1.要求:
公司各航线根据本航线货运特点、航线特点事先制订有关提单倒签的规定,内容包括天数限制、权限、货值限制、季节、保函规格(指适用银行保函或货主保函,具体保函格式参附录)。如在特殊情况下需签发倒签提单的,必须遵守各航线的规定,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条件:
2.1签发倒签提单时,船舶必须到港,货物必须经海关放行后,送达船方控制的码头、堆场或库场;
2.2签发倒签提单的任何情况不得对外泄露,否则有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3签发倒签提单后,必须保证将货物按时装船出运(请各装货港制订保证倒签提单货物及时装船的办法,并报公司)。
第五节转换提单
1、托运人(卖方)因不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提供货物装船或为逃避配额而有可能提出签发转换提单的申请。由于难以分清托运人(卖方)的真实原因,且国内也发生过班轮公司因签发转换提单协助货主逃避配额而被扣押船舶罚款的先例,公司原则上禁止签发转换提单。
2、特殊情况需要签发的,必须经公司航线主管确认同意,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仅限于托运人(卖方),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司格式的保函和金额不低于150%CIF货值的银行担保,确认由其承担因转换提单而引起的一切风险和责任,而且该银行担保必须是无期限限制的;
3、签发转换提单前,托运人必须交还第一套提单的全套正本;
4、第二套提单上的装货日期必须与第一套提单上的相同;
5、具体操作步骤及要求由公司航线根据申请的具体转换范围专门制订/通知。
第六节提单的更改
一、船舶开航前的更改
船舶开航之前的提单更改,请各港自行参照提单缮制的有关程序,确定更改提单的费用和手续。
二、船舶开航后的更改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后,需要更改已签发的正本提单上的以下内容时,必须出示全套正本提单,提供正式的书面申请和公司格式的银行保函,并填写提单更改单,经公司或/及代理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
1)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方的更改;
2)卸货港的更改;
3)唛头的更改;
4)货名的更改;
5)货物的件数、重量和尺码的变更;
6)货物包装形式的变更;
7)运费支付形式的变更;
8)交货条款的变更;
9)涉及船方利益的变更。
对2)项的更改,代理应先和公司联系确认操作可行性及倒载费用,在客户确认费用之后再同意更改;对3)—6)项的更改,必须审核客户的重新报关单;对7)项的更改,如为预付改到付,必须先联系确认尚未放货。
2.提单在缮制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字母的差错,可以加盖代理更正章予以更正,但该字母的差错必须是不影响该词、或该语句的涵义的;
3.每一份提单的更改不得超过三处,否则必须重新签发提单;
4. 对手签提单的更改应从严掌握;
5. 提单流转过程中的提单持有人提出的更改提单的要求不予接受;
6.如在正本提单签发后(即船舶开航后)发生的变更,修改后的提单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和所有其它与该提单项下货物装卸、转运、收发货有关的分公司或代理;
7. 具体可否更改及实际更改程序的确定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海关的规定。本节规定中与当地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8.因提单的更改而需要重新签发提单的,必须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已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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