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票据和结算方式
一、国际贸易结算票据
(一)汇票
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二)支票
支票(Check/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实质上是一种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 即付的票据。
(三)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实质上是出票人与付款人同一个人的特殊票据。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一)汇款
根据汇款委托书的传递方式不同,汇款可分为电汇、票汇和信汇三种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通过加押电报或电传指示汇人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
方式。
(2)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3)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人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三、信用证
1、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跟单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跟单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处理单据而非货物。
2.跟单信用证的内容:
.跟单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或开证人(Applicant or Opener):又称开证人,通常指进口商。
(2)开证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代表申请人开出信用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即出口商或卖方。受益人和开证行是信用证这份合约的缔约双方一旦受益人接受信用证,这一合约即告生效。
(4)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指定受益人的银行,往往是出口方的银行。
(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开证行授权或应其请求而在信用证上加上它的保兑的通知乎或任何其他银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一样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由开证行指定的愿意购买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银行,往往是由通知行担当议付行。
(7)付款行(Paying 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根据信用证付款的银行。
(8)承兑行(Accepting bank)是承兑信用证上规定的远期汇票并在到期日付款的银行。
(9)偿付行(Reimbursi雌bank):是开证行的代理人。
4.议付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2)进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
(3)开证行将信用证开给出口商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并请他们办理信用证通知事宜。
(4)通知行核对信用证上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受益人将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核对无误后,立即备货装运,并取得运输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