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督管理的具体范围为:
1.进出境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离种植的,在隔离检疫期间,接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督。
2.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特许审批同意引进的禁止进境物,在使用过程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的检疫监督。
3.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处理或改变用途的,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采取防疫措施,防止撒漏;存放、加工、处理场所,应符合植物检疫的规定。
4.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特许审批同意,使用进口水果、蔬菜(茄科类)作配餐食用的宾馆、饭店和外藉人员集中的单位,不得将上述水果、蔬菜转让给其他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水果、蔬菜的使用和废弃烂果、果皮(核)等物的处理进行检疫监督。
5.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国际性、地区性展览会、博览会的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除在进境时实施检疫外,在展览期间须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未经同意不得移作他用。展览结束后,如需移交我国有关部门,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遗弃的检疫物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处理。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运载出入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加施出入境检疫封识或者标志。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疫封识、标志。检验检疫封识和标志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制发。
7.从事出入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8.对国外向我国出口和我国对外出口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包装、存放地进行注册登记。
9.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往保税区(含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在进境口岸依法实施检疫;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检疫监督;经加工复运出境的,依照有关出境检疫的规定办理。
10.过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装载容器、运输工具,在过境期间,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检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