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食品、化妆品
A、审核报检单、贸易合同等相关单证,核实品种和数量。
B、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C、需要实施检疫的,同时实施现场检疫。
D、需做实验室项目的,对该快件实施封存留验,采样送实验室检测,出具《采样凭证》。
⑺C类快件
属于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①核查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实际货物是否属实,用途是否真实。对只需检验的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或者私人物品,直接作放行处理。需要实施检疫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实际货物种类、原产国、疫情等内容,确定检疫要求。
②根据确定的检疫要求进行现场检疫,合格的直接作放行处理。发现有需做实验室项目的,对该快件实施封存留验,采样送实验室检疫,出具《采样凭证》。
⑻D类快件
属于上述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按照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按照实际商品的相关检验依据实施现场检验。需要检疫的,实施现场检疫。
4、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及处理
⑴入境快件只涉及现场检验检疫的,凭现场检验检疫结果判断,未发现货证不符、疫情或所检指标超标的,可以当场判定,并予以放行。
⑵入境快件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若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凭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放行。
⑶现场检验检疫发现货证不符、带有疫情或所检指标超标的,以及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不得放行。
⑷不合格的快件不得入境或投入正常生产、销售和使用。
⑸对来自疫区的入境快件,应当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卫生处理场所并对其实施卫生防疫消毒处理。
⑹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按照规定应实施卫生处理。
⑺经检疫发现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⑻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行监督技术处理。
⑼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的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
⑽入境快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①未能取得检疫审批并且未能按规定要求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
②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的规定,须取得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声明,而未能取得的;
③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④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⑤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的。
⑾对入境快件作出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的,应当通知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并与其办理有关手续。
5、数据及相关证单归档
各施检部门在完成检验检疫后,应及时将相关数据和证单反馈回快件专管部门,由快件专管部门统一向检务部门归档。
(二)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1、出境报检
⑴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24小时前,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应完成报检手续。如需核查货证的,核查货证工作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前完成。
⑵出入境快件运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本企业运营的应施检快件凭报检单、分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等单证通过电子报检或人工报检的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⑶检务人员在详细审核报检单据齐全、有效并核对CIQ2000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与物理单证内容相符后,将电子数据及报检单统一转至快件专管部门,由快件专管部门确定施检部门及接单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