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植物:
1、入境植物不得带有国家规定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
2、入境植物不得带有有关协定、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应检病虫。
3、引进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需事先提出引种计划,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产地证。
5、不得带有天然土壤。
二、植物产品:
1、入境的植物产品不得带有我国公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
2、入境植物产品应符合有关协定、协议备忘录或贸易合同的规定。
3、输入植物产品须带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4、不得带有天然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