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审批程序
分项目: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9号令)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为非疫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
(三)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
五、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
(四)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公布名单;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许可不收费,现场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