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是对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一)感官法
检验检疫人员用人体的感觉器官,对货物的外观及内在品质进行检验,如眼看、耳听、鼻嗅、口尝、手摸等方法。
(二)物理法
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力学、电学、光学、声学等仪器仪表进行物理方面的检验检疫。
(三)化学法
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化学分析方法对货物的化学成分、有害元素含量进行检验检疫。
(四)微生物法
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微生物学的方法对货物中的细菌、致病菌、微生物进行检验检疫。
(五)隔离检验检疫法
1.入境的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验检疫。
2.对需要隔离检验检疫的入境动物,先确定隔离场,由检验检疫人员进行临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
3.入境植物需隔离检验检疫的,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入境的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根据《引进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单》的审批意见,需要隔离检验检疫的,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植物检验检疫隔离苗圃或隔离种植地种植。
(六)鉴定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外,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国外机构的委托、执法司法仲裁机构的委托或指定等,对入境货物、动植物及其包装、运载工具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有关证书,作为办理入境货物交接、计费、通关、计纳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