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1.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应当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2.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3.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4.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