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人一植保总站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植保植检站)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