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1.1 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湖北局植检处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时或者协议时,应将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载入合同或协议中,并规定进口货物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 申请方式:
一般检疫审批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特许审批采用书面申请方式。
1.3 受理申请机构:
(1) 玉米、小麦、大麦、冷冻玉米、大豆、木薯类、水果、植物源性饲料、退运货物等,受理申请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其中,粮谷类、豆类、薯类、植物源性饲料使用地在湖北的,还须向湖北局植检处申请对进境加工使用企业的考核。
(2)烟草类、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等,受理申请机构为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1.4 一般检疫审批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申请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申请单位登陆北京信诚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http://www.itownet.cn),申请电子密钥(KEY),安装申请平台;
(2)取得电子密钥后,持密钥(KEY)及相关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到湖北局植检处办理电子注册;
(3)申请单位通过电子密钥(KEY)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http://www.eciq.cn),按照要求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电子页(具体方法见网上有关提示)。
(4)申请单位在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时,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见附件1)。
(5)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申请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6)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1.5 特许审批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单位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2)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进境后的防疫管理措施。
(3)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4)进境后需要隔离检疫的,须提交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隔离检疫场合格证明。
2、受理
湖北局植检处受理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电子)书面凭证。
2.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网上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的形式一次告知相关事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的问题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2.2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检疫许可的或不属于湖北局植检处职权范围的,在接到申请时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向申请单位送达《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
2.3 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网络向申请单位送达《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5);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的,应在受理后向申请单位送达《湖北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许可考核期限告知书》(附件6)。
3、审查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