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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Credit)是指一项约定,凡由银行(开证人)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付款,或承兑、议付汇票。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付款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付款具有下列特点:通常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而开立的。其开证条件一般是由开证申请人支付押金和收取开证手续费与利息。
付款人为银行。信用证业务中称为付款银行的通常为开证行,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议付。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信用证纯粹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安全收汇较有保障。对进口商来说,由于货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在付款与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