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出口商收款
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商,甚至随便向进口商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三)D/P同样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P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一定
风险;
(四)存在增加利息及费用负担的风险。在D/P付款情况下,由于进口商延迟赎单时间,有可能致使货物滞港,同时货款收取时间延长。外贸企业需承担该段时间的滞柜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存在着加大出口成本的风险。
另外前段时间,中国驻土耳其经济商务参赞处陆续接报有一些不法土耳其商家利用我国出口商企业的信任及土耳其海关有关法规漏洞对我国出口商实行诈骗的情况。特别是有一家名为GulerGidaSanveTicLtd.Sti的伊斯坦布尔公司,已对我多家食品企业进行了诈骗,其惯用手段为:
在通过互联网与我企业取得联系后,提出购买商品,并要求以D/P形式付款。待我货物抵港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时间。由于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滞港时间不得超过45天,否则将被没收拍卖,且原进口商在拍卖中享有优先权。如欲申请延长滞港时间或办理退运手续,都需由原进口商提供书面材料。上述不法进口商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定故意拖延时间,以期达到以低廉的拍卖价格获取我商品的目的。
所以,出口商在与背景不明的国外企业进行贸易时应提高警惕,尽量使用信用证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