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贸易通关须知
一、总体原则
本章规定了海关工作的基本规则:
1、强制申报: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为任何目的,在黎巴嫩进行货物、物品或任何其它物类的进出口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均需向相应海关进出口办公室申报。海关应当决定申报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并可采取口头申报形式(旅客)。
2、申报核实:海关关员应当接受申报,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工具来核实申报的真实性。
3、关税的决定和支付:海关官员应当根据海关关税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关税对货物确定征税额。关税应当交付给海关财库,缴纳关税者应获常规收据一张。海关关员不得少征或多征关税,任何差额,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没有正式收据的,都为非法。收取和支付此类款项的,均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货物申报
1、海关例律
人和普通贸易者、公司或个人均可遵照法律和以下海关例律从事进出口活动:
-出口
普通出口(EX1)
临时出口(EX2)
再出口(EX3)
-进口
供本地消费的进口(IM4)
再进口(IM6)
免征关税
暂时入境加工以及性质类似的暂时进口(IM5)
公共、私人、工业或特种仓储(IM7)
普通转口(TR8)
国际转口(B9/B10)
注:国际转口现未列入海关统一申报之列。
2、海关报表
任何进出口者,必须对其进口或出口货物进行申报。货物通过专门具体的海关报表进行。1997年初开始,黎巴嫩海关采用了统一海关报表(SINGLE CUSTOMS DECLARATION),其格式适应黎巴嫩海关所有条例规定。
以下情况免于报表申报:
A、海关认为可以口头申报的
B、根据国际条约免于申报的
C、邮包和其他常规信件
D、根据海关规定,不必申报的任何黎巴嫩居民或外国居民带来的使用过的个人行李以及新的个人物品
E、根据海关规定,不必申报的数额较小的个人邮购物品或者商业样品等
海关署长可以授权对某些货物(递交报表之后)的关税征收采取简化程序。
3、授权通关代理
下列人员可以报关:
A、任何通关代理或者注册的运送经纪人
B、贸易商或者贸易商授权的代理,但前提是能够提供对货物有所有权、占有权或者航运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