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相似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认定
国内相似产品的认定,对确定损害有重要意义。因为,确定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及其范围大小,是确定被控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有无损害的前提;而国内产业的确定又和相似产品的确定分不开。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相似产品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受商务部决定的对进口产品的调查范围的约束。如果能够说服国际贸易委员会把被控倾销的产品或其中一种排除在商务部确定调查范围之外,一般说来,进口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会相对较低。所以,我国企业应特别注意相似产品与国内产业的确定,因为这直接涉及到进口国生产商是否存在损害及损害程序如何。
(三) 关于累积评估
当被控倾销的产品同时来自多个国家,并且这些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时,国际贸易委员会要累积评估所有进口产品在数量和价格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累积进口是美国确定实质损害的特殊方法。由于各出口国和出口地区在技术实力、生产规模、销售数量等各方面不尽相同,不分区别的对进口产品进行累积评估,自然会增加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本案中,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出口的漆刷之间以及进口漆刷和国产漆刷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进行累积评估。虽然,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无损害,但我们不能忽视累积计算的影响。即使我国企业出口数量少、金额小,但经累积计算后,仍然可能被征收反倾销税。所以,我们应当适时了解进口国的市场容量、生产商数量、生产能力和所占的市场份额,特别是第三国厂商的出口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变措施,避免卷入累积计算中。
(四)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美国反倾销法采用的因果关系是“最低标准”,不要求产品的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大部分原因、主要原因、重大原因或直接原因,而只要产品的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存在必不可少的因果关系即可。一般情况下,进口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全部由倾销造成、或全部由非倾销的其他因素造成都不常见,往往是以上两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作为被控出口商,应该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造成损害,或损害不是由倾销造成的。结合本案情况,以下几点应予注意:
1.若进口国国内相似产品市场可分为不同部分,出口商只要证明被控产品和国内产品处于不同部分,因此不具竞争关系,就有可能获得无损害裁决。本案中,国际贸易委员会把国内市场分为专业用的和一般消费者用的两部分;后者又分为条形刷和价值高的刷子。美国国内产品主要集中于专业用和价值高的刷子,而被控产品主要是条形刷和价值低的部分。因此,国内产品和被控倾销产品根本不存在竞争关系。这是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无损害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企业应诉时,在美国国内相似产品与我国被控倾销产品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这个问题上,应着重对美国国内市场是否可划分为几个针对不同消费者群体的部分进行抗辩,以说明我国出口产品与国内相似产品是针对不同的消费者,从而证明我国出口产品与国内相似产品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此,不可能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2.在评估被控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的增长情况时,不能单从数量上看,金额也是很关键的。如果仅有数量上的增长,金额上没有增加或增加不大,就不能认定被控产品在调查期间有大幅度的增长,尤其是在被控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仅有有限的替代性时。因此,我国应诉企业可以从美国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数量和生产数量所占的市场份额,以及其销售金额和销售金额所占的市场份额的变化情况的角度进行抗辩,以证明我国出口产品并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3.尽管被控产品有低价竞销行为,但是,仅此并不能推定有价格压制。被控企业可以从国内产品价格呈上升趋势、国内产品和被控产品适用于不同的消费群体等方面,来说明被控产品没有压制国内产品价格或抑制国内产品价格的提升。
总之,我国企业在今后的反倾销案件中,应多方调查取证,深入研究美国反倾销法律,吸取以往案件的经验、教训,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力求胜诉。只有这样,才能保住并拓展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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