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累积评估(cumulation)
1.概述
为评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在数量和价格上的影响,以决定是否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关税法771 (7) (G) 条规定,如果在美国国内市场,这些进口产品之间,或进口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之间有相互竞争关系,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累积评估从所有国家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品造成的影响,无论调查是由申诉人申请的,还是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自行提起的。在考察进口产品之间或进口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考虑以下4个因素:
(1)从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之间、进口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同时,考虑到特定顾客的需求和质量上的差异;
(2)从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在相同的地域市场上买卖;
(3)从不同国家进口的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营销渠道;
(4)被调查产品是否同期在美国市场上销售。
以上4个因素中,单独的任何一个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这4个因素不是互相排斥的,它们将给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一个框架,以决定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被控不公平销售的产品确实与被调查产品不同,国际贸易委员会则不能累积。因此,累积的范围只是在“合理的相同范围”的竞争产品。
2.累计评估的认定
本案中,调查范围是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的所有漆刷和从中国进口的合成细丝漆刷。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如果申诉人提请调查的进口产品之间,或这些进口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尽管这些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有些不同,但累积计算所有的提请调查的进口产品是合适的。理由如下:
(1)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从中国、印度尼西亚进口的漆刷对国内漆刷有替代性。实际上,所有的从中国进口的漆刷和72%的国内漆刷都是供一般消费者使用的。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的82%的漆刷是条形刷,其中,18%是一般消费者用漆刷。并且,上文已提到,因为都可用于粉刷,在供一般消费者使用这一层次上,条形刷和漆刷有某种程度的可替代性。更进一步说,尽管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的刷子仅包括动物鬃刷子,从中国进口刷子仅是合成细丝漆刷,也就是说,被调查的进口产品有区别,但是,从这些产品的用途上来看,它们是具有替代性的。尽管在调查期间,美国这两种类型的刷子产量较高,但是,这些进口产品和相关国内产品也具有一般的可替代性。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受调查的进口产品与美国相关国内产品具有某种程度的可替代性。
(2)在销售地域上两者也相同。美国所有的生产商和绝大部分的进口商都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该产品。
(3)在调查期间,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进口的绝大部分的被调查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上都有销售。
(4)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有相同的营销渠道。这些漆刷都由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销售给批发商和五金商店。一小部分卖给五金商店批发商,五金商店批发商再卖给五金商店和批发商。一些批发商直接进口漆刷。并且,一大部分进口产品销售给美国漆刷生产商,这就意味着它们和美国国产的刷子有着相同的销售渠道。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存在合理的相同范围的竞争,并决定累积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以分析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
(四)没有合理证据证明,被控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的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漆刷的进口使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理由如下:
1.竞争情况
(1)美国国内对漆刷的市场需求不同于对油漆的市场需求。漆刷的国内表观消费量从1996年的23200万支增长到1998年的25540万支,同1998年l季度6000万支的表观消费量相比,1999年1季度的表观消费量则为5510万支。
(2)在调查期内美国生产者的漆刷产量及产能显著增长,产能从1996年的11900万支增长到1998年的12670万支,产量则从1996年的7590万支增长到1998年的7830万支。虽然在同一时期,产能的实际利用率从61.1%下降到55%,但这是由于产能的增长幅度要快于产量增长幅度的原因。
(3)虽然被调查进口产品占据了美国大部分消费市场,但是这些进口产品的绝大部分是由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国内生产商销售或他们参与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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