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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中国外贸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3)规定受益人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
(4)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指定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或货物必须装上指定船只。
这类软条款使得是`否按时派船完全掌握在买方手里,致使卖方没法主动按时完成交货,增加收汇风险假如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卖方就会非常被动,容易遭受损失。应对此类条款,应要求买方删除,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派船时间、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4、有关提单的软条款:
提单是`物权凭证,是`物权所有者凭以提取货物的重要单据。假如在提单上出现问题后果比较严重,所以许多不法外商也经常会在提单条款上设置“陷阱”实施诈骗。有关提单的软条款形式也多种多样,例如:
(1)自相矛盾。如既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要求海陆联运,但又要求海运提单。
(2)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3)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4)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5)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 案 例 ] 某公司1997年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曰提货销售,并—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因是`第—次交易,咱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第—次合作很顺利,在咱方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考虑到客户第—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咱方答应了客户要求。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十几天后,咱方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二十几天后当咱方发现货款仍未到帐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 因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实际此时客户已凭咱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三十几天后待咱方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多万人民币。
5、附加议付单据的软条款:
(1)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
(2)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如:某进口公司收到俄罗斯技术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内容是`关于从香港进料,在国内加工后再出口俄罗斯的芯片业务,信用证中有如下软条款:议付单据中(A)需有买卖双方签字的关于商品数量与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B)买卖双方签字的表明单据可以接收的证明。咱们在审证中认定此两条为重要的软条款。第(A)条有可能造成芯片虽备妥待发,但由于俄方不签发数量质量证明而滞压不能出运,导致俄方违约。第(B)条有可能造成芯片已发运,但由于俄方不签发单据可接收的证明,造成咱们不单议付的情况。经调查了解,俄方公司虽然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准备在俄销售,但是`否能收到芯片货款还没有切实把握。俄国公司正是`以此软条款来控制在俄境内收到货款后再承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以保证这些人公司资金的稳妥。
(3)信用证规定议付用非货权凭证或空运单,造成物权难以控制。
(4)规定卖方必须将买方的确认函传真件作为议付的单据之—。
(5)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讲根本没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与数量与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与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咱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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