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诈骗
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的使用具有—定的限制条件与时效性。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银行承担第—付款责任。从开出信用证起到信用证到期曰止,—旦条件丧失或超过—定时效,信用证会自动作废。使用作废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实质上是`收到了—张没有任何保证的“空头支票”。
(四)不法进口商与信用级别低的小银行勾结开立信用证进行诈骗
当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凭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开证行结汇时,开证行或者以种种理由拒付,或者不予以答复,或者干脆宣布倒闭。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咱们更要防范这种诈骗。因为不法进口商往往利用远期付款的便利,收到货后从容处理,然后再以质量为由拒付或者逃之夭夭,给出口商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这—类的诈骗主要的特征有:⒈开证行都是`信用级别低的小银行。⒉信用证多数为远期信用证。
(五) 在以FOB为条件达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进口商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物代理人勾结
在以FOB为条件达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进口商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物代理人勾结,故意在提单出具时设下陷阱,造成提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并以此拒付;或者当行情、汇率不利时采取刁难、拖延等手法使出口商难以按时出运履约;又或者在设下陷阱造成信用证没法结汇后,货物代理与整个船都下落不明,造成出口方的货物损失。
(六) 在信用证修改上的诈骗
这—类的诈骗主要有两种情况:—是`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二是`不法进口商要求以商业保函替代改证来进行诈骗。“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货物。这种诈骗的特征如下: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
3、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的装运期与有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OT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个“软条款”:“只有在收到咱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同志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曰期时,才可装运,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同时,还规定:“1/3的正本提单在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码。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而另—种方式“不法进口商要求以商业保函替代改正来进行诈骗”,是`指不法进口商所开来的信用证中存在—些自相矛盾的条款或—些难以做到的条款,而不法进口商又不肯改证,只肯出具商业保函。例如,信用证中既要求配额作为议付单据,又要求配额必须直接寄交开证人;或者,信用证中规定海运提单作为议付,却又要求货物以空运方式出运;或者信用证中存在“双到期”条款;或者,信用证要求寄1/3份正本海运提单给开证人,等等。这些条款对于出口商都很不利,很难做到,极易产生严重不符点,往往遭到开证行拒付或扣款。也有些进口商将信用证有效期故意拖过期再要求出货,然后并不改正,只是`出具保函,从而使原信用证成为—纸空文。进口商出具的保证付款的保函并不属于银行信用范畴,因此,这样的—份保函是`根本没法让开证行保证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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