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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Processing trade)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作者:好贸易网 来源:todaytex.com 发布时间:2005-11-25 16:05:45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概念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分别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1、对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其进料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2、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3、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作为出口部分免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可按实际出口情况向海关申请补税或退税。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使用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因此,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而不考虑进口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下面就不同的企业类型作一介绍。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包括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的规定。

(1)1995年7月1日前,自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基本上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即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国内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或在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中抵扣,如进口料件免税,进项税额为零,退税额为零。

(2)1995年7月1日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计算方法有“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方法。

(3)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或者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办法同一般贸易。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计算规定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免)税计算规定

出口企业将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的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据此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交税款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在其应退税额中抵扣。调低退税率后,由于征、退税率有差异,现行政策规定实际应抵扣税额按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扣除。从而保证进料加工业务在国内加工生产环节能按照增值税的原理计征加工货物增值部分的增值税款。同时也保证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的原理作自营销售后,其进口料件已减免税部分不再计算退税。

(1)对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的,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应交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2)对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的,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2、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算规定

(1)1995年7月1日前,自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基本上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即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退税或在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中抵扣。如进料免税,进项税额为零,退税额为零。

(2)1995年7月1日降低货物退税率后,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级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通常称之为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规定退税税率计算额并予扣减。

①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

②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3、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均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或退税税率计算的税额。税务机关依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对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事先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补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税款: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事后发现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2)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事先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补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税款: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事后发现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0-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概念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是加工贸易中的又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是外商在交付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时,我方开出远期信用证,加工成品交外商,外商开出即期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即为我方收取的加工费。这种形式通常又被称为“各作各价”或“对开信用证”业务。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如何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划分,征税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三)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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