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5号
【发布日期】12-31
【生效日期】01-01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85号公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为做好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现发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46种(312个8位HS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发证货物为6种,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发证货物为32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货物为8种(详见附件)。
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各类出口企业出口这些货物,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三)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蚕丝类货物指定上海(吴淞、浦东机场、浦江、宝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深圳(皇岗、笋岗海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天津新港、天津东港海关)、大连(总关、大窑湾海关)、昆明、梧州、杭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五)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但对港澳活牛、活猪、活鸡以陆运方式出口的许可证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六)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报关口岸,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各发证机构除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外,同时对配额招标货物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须依据:商务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有关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四、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按照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办法》的规定,由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第二条(六)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五、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出口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及本《目录》所列货物(本《目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京外的中央管理企业,出口需由许可证局或指定发证机构签发的许可证货物,从其规定;其它货物的出口按本《目录》发证范围,分别由属地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六、对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按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2005年第8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八、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颁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
九、列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发证机构按照《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审核、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