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目前,我国对来自
欧盟10个新成员国的木制包装材料目前仍按一般规定报检入境,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检验合格后准予入境。如发现有害生物,则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许入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国对来自
欧盟国家货物的木制包装提出了熏蒸处理等具体检疫要求,并需在木制包装上加注特殊标识(按《2002年第58号公告》规定执行)。
但目前,我国对来自包括斯洛文尼亚在内的
欧盟10个新成员国的木制包装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暂不实施《2002年第58号公告》。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际木制包装检疫标准,目前正在拟定统一的入境木制包装管理办法,并已向WTO通报(通报号G/SPS/N/CHN/42)。待新的入境木制包装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后,《58号公告》将自行废止,所有进口货物的木制包装都将按新的管理办法进行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