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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勿以“恶小而为之”。
作为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我出口商应认真履行各项合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货。这一方面可以维护我们国家整体产品的良好声誉,更能维护出口企业本身的长远利益。此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除了交货义务外,其它各项义务如向代理商支付佣金、货物的售后服务等,也必须切实履行,切不可“恶小而为之”,以为这是一些小问题而不认真履行。在本调研23起孟方投诉中,有9起为佣金未付案件,2起为未完成货物最后调试和移交案件,约占总投诉案件的一半。因此,尽管佣金和最后调试移交工作都是看似“小问题”的事情,涉及金额极小。但是一旦违背,对方同样是当成大事来投诉,影响的同样是企业的整体声誉乃至国家整体商业声誉。
5、发生纠纷后应以认真、务实的态度进行妥善化解与处理。
经常性地从事国际贸易,发生一些贸易纠纷不足为奇,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关键是一旦发生纠纷,我们要以认真、务实和诚恳的态度进行妥善化解与处理。对于信用证业务纠纷,一方面与开证行据理力争,坚决要求其按国际贸易惯例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与进口商的联系与沟通,说服其指示银行支付货款。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可以向孟银行业协会、国际商会-孟加拉(ICC-B)、孟驻华使馆经商处等机构投诉,请求其协调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有的企业在处理纠纷或索赔问题时,态度恶劣,甚至长期不给外商答复以至“失去联系”而不得不向我使馆投诉。今后应该避免再度出现这类情况,因为一旦出现纠纷,作为一家正规企业,“躲”是躲不了的。最后不但要负起相关责任,还可能损害自己的良好信誉,同时对国家整体企业声誉也造成损害。
(二)政府层面的工作
从政府层面讲,笔者建议注意抓好以下二点:
1、敦促孟强化其银行系统的信誉。
通过各种场合,敦促孟有关部门强化其银行系统的信誉,强化其自觉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履行其相关义务,改善其法律与执法状况。
2、强化对我国新批外贸经营权企业的以质取胜战略
近年来,我国以质取胜战略取得较大的成效。但现在的问题是,国内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越来越多,外贸经营主体多样化。部分新入行企业以质取胜观念淡薄,存在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情况。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强化对新批外贸经营权企业的以质取胜战略,以确保我国整体出口声誉。
附:被投诉的孟有关银行名单
SONALI BANK RAMNA CORP. BRANCH DHAKA
SONALI BANK,B.WAPDA BHABAN CORP BRANCH.
SONALI BANK DHAKA OFFICE
EXPORT IMPORT BANK OF BANGLADESH LIMITED
NATIONAL BANK LTD
AL-ARAFAH BANK;
HANVIT BANK DHAKA BRANCH;
IFIC BANK LTD
NUITED COMMERCIAL BANK LTD
ISLAMI BANK BANGLADESH LTD
AGRANI BANK
SOCIAL INVESTMENT BANK LTD
RUPALI BANK LTD.LOCAL OFFICE
UTTARA BANK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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