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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审核和修改信用证的详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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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情况的发生。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特编定了《信用证审核指南》,以帮助信用证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费用和风险。
一、信用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1、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2、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 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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