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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用证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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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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