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通过本讲的学习,掌握采用FOB价格条件和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熟悉进口单证的缮制和运用以及进口业务中的索赔和理赔工作等知识点。
【学习单元内容概述】
第一节 开立信用证
一、开立信用证的手续(重点掌握)
二、信用证的内容(重点掌握)
三、信用证的开证时间(一般掌握)
四、信用证的修改(一般掌握)
五、开立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一般掌握)
第二节 派船接运货物
一、派船接运货物(一般掌握)
二、进口公司在租船订舱时应注意的问题(一般掌握)
第三节 投保货运险
一、进口商(或收货人)办理进口运输货物保险的两种做法(重点掌握)
二、支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掌握)
第四节 审单和付汇
一、付汇赎单(一般掌握)
二、审单和付汇(一般掌握)
第五节 报关、验收和拨交货物
一、报关(重点掌握)
二、验收货物(一般掌握)
三、办理拨交手续(一般掌握)
第六节 进口索赔
一、向卖方索赔(一般掌握)
二、向轮船公司索赔(一般掌握)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般掌握)
四、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事项(一般掌握)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一般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情况较多,如果是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拨交、索赔。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用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
第一节 开立信用证
一、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业务中,履行合同的第一个环节就是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该开证申请书是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商填写好开证申请书,连同进口合同一并交给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同时,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开证申请人还应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
二、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
三、信用证的开证时间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出口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
四、信用证的修改
对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我方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五、开立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1.信用证的内容必须符合进口合同的规定。如货物的名称、品质、数量、价格、装运日期、装运条件、保险险别等,均应以合同为依据,在信用证中明确加以记载。
2.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有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果合同中只规定了装运期而未规定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一般掌握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30-45天左右申请开证,以便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在装运期内安排装运货物。
3.单据条款要明确。信用证的特点之一是单据买卖,因此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必须列明需要出口人提供的各项单据的种类、份数及签发机构,并对单据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4.文字力求完整明确。进口商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上载明的事项,必须完整、明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尤其是信用证上的金额,必须具体明确,文字与阿拉伯数字的表示应一致,应避免使用“约”、“近似”或类似的词语。这样,一方面可使银行处理信用证时或卖方履行信用证的条款时有所遵循,另一方面可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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