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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进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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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单和付汇
一、付汇赎单 
进口交易的国外卖方在货物装运后,将汇票与全套货运单据经国外银行寄交我国内开证银行。开证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根据“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的原则,对照信用证的条款,核对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内容,如相符,即由开证银行向国外付款,并通知进口商按当日外汇牌价付款赎单。 
单证不符”和“单单不符”的处理方法: 
1.由开证银行向国外银行提供异议,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理办法; 
2.由国外银行通知卖方更正单据; 
3.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 
4.拒付。 
二、审单和付汇 
进口商收到开证银行通知后,在其付汇之前,首先需要审核卖方凭以议付的全套单据(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原产地证书等)。进口商买汇赎单后,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通知进口商进行结算。 
进口商同开证银行办理付汇赎单的清算手续: 
1.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清算 
清算时,开证银行先行计算汇票金额及自往来银行议付之日起至进口公司赎单期间的垫款利息;于扣除保证押金后,向进口公司收回所垫付的外汇款项,然后将单据交给进口公司凭以提货。
2.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清算。 
远期信用证如规定应以进口公司作为付款人而签发汇票的,则开证银行将要求进口公司进行承兑,然后凭信托收据领取进口单据提货。在这一段期间,等于银行贷款给进口公司,所以一般开证银行会要求进口公司提供抵押物,或交纳相当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银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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