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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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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小结】
l 1.索赔和理赔的涵义 
l 2.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可以包括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异议与索赔条款主要适用于品质、数量、包装方面的索赔,其内容涉及索赔期限、索赔依据和索赔办法及索赔金额等。罚金条款主要用于延期交货或延期接货及拒付货款等违约行为,其内容主要包括违约金额、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违约金的起算日等。 
l 3.不可抗力的涵义 
l 4.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原则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及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明与出具证明的机构等。 
l 5.仲裁的涵义 
l 6.仲裁条款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效力和仲裁费用等内容。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典型案例】
案例1 
1998年2月我某出口公司与联邦德国某公司成交某农产品1,500公吨,每公吨CFR汉堡港350德国马克,总金额54万德国马克,交货期为当年10—12月。由于当时我公司缺货,只交了500公吨,其余1,000公吨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第二年,我国发生了自然灾害。于是,我方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表示拒绝,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由于我方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了20万德国马克,要求我方公司无偿供应其他产品抵偿其损失。我方公司对这一要求不予同意。于是联邦德国某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书中强调我方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充分,并指出我方公司如不愿意以商品抵偿其损失,就坚持索赔20万德国马克。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我方公司对外赔偿4.2万德国马克结案。 
案例2 
[案情介绍] 
1996年6月,河北省某保险公司得知本省某外贸公司有笔大宗工艺陶瓷出口业务,多次派员到外贸公司联系工艺品运输保险业务。1996年9月10日,外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投保了货运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9月12日,外贸公司将工艺品分装20只木箱起运。运到华北某港口时,外贸公司发现有10箱工艺品货损,但木箱外观良好。外贸公司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及保险单中规定的查勘代理人,查勘代理人在查勘报告中称货损约为50万美元,货损原因为“内陆运输途中所致”。随后,外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下列理由拒赔: 
1.包装木箱没有适当标志,
2.木箱内填充不规范,
3.外贸公司没有向有关方索要货损证明, 
4.外贸公司没有提供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证明。 
外贸公司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1.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文),外贸公司投保的险种是伦敦协会货物保险(A),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不规范。 
2.投保单及保险单中都注明了货物包装没有标志(N/M)。 
3.外贸公司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讲明木箱内填充情况。
4.保险公司没有向外贸公司说明或提示过“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5.关于工艺陶瓷的包装并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6.对运输途中没有发生意外事故及货损原因的证明不应有外贸公司来举证。 
案例3 
[案情介绍] 
某公司(以下称我方)与欧洲某公司(以下称对方)于1981年1月通过函电签订了5份销售合同,由我方向对方出售化工磨料3,110公吨。订明价格条款为CFR欧洲某港口,总金额为385万德国马克,包装条款为适合于海运的包装。索赔条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数量和规格问题应于15天之内,质量问题应于90天之内,买方须凭经卖方同意的检验人的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在货物发运前,对方公司负责人到我方仓库查看了货物包装情况,表示满意。
从1981年3月起我方开始发货,到1982年5月止货物出运完毕。每批装载,船方都出具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对方发现10批货物都有部分托盘和袋子损坏。于是,对方单方面聘请X X 公证行检验货物,出具的证明表明破损原因是:“由于托盘木条强度不够,不适宜海上运输,以及包装带捆扎不紧所致。”据此对方两次写信给我方提出索赔,要求我方负责赔偿重新包装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检验费用,索赔金额215,961荷兰盾,我方只同意赔偿50%的损失。双方经过几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最后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我方给予适当补偿,主要是补偿直接以小包装装卸而增加的费用,其他费用不再提及,至此本案了结。
[案例分析] 
第一,做CFR价格条件,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的风险。我方既已提供清洁提单,理应对后来的包装损坏不承担责任。
第二,对方在货物装运前,到我方仓库查看货物包装后,未提出异议,说明我方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我方可不必承担货物责任。
第三,对方索赔也须提供经我方同意的检验人的证明,这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因此,对方以其单方面聘请的公证行检验后出具的证明是无法律效力的,不足以作为索赔的证据。
第四,我方在理赔时轻易承诺赔偿50%,就给对方造成是因为我方包装有问题的认识,这是我方理赔上的失误。
第五,包装条款定得不严密,一般不应使用“适合海上包装”等用语,以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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