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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应对反倾销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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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
申请书中应附的信息和证据材料: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8条的规定: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因此反倾销意义上的“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三种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应对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类型进行明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如果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的,可以将这些国家或地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影响进行累积评估。为确定是否符合累积评估的条件时,需要收集和整理以下证据材料:
① 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增长情况、倾销幅度及变化情况;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如果,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可以进行累积评估。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② 来自不同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之间以及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包括对特定客户的要求及产品质量等相关问题;
③ 来自不同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以及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区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卖方报价和实际成交价格;
④ 来自不同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以国内同类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销售渠道;
⑤ 来自不同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以及国内同类产品是否同时在市场上出现;
⑥ 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其他竞争条件。
(1)申请人如果以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①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的增长情况。一般情况下,申请书中应提供自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情况及变动幅度以及上述数量变动幅度曲线图表等;
②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自申请提出前三年在中国国内销售的平均价格、平均价格变动图表等;
③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情况,包括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削减情况、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压低和抑制情况、影响国内产品价格的变动值等;
④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经济指标或因素的影响,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现金流动、就业、工资、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及库存等。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某个别指标、因素不适用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说明。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上述列举的考虑损害影响的因素或指标并不是概括无遗的,而且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指标和因素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WTO《反倾销协议》3.4条)。本条的规定目的在于要求调查机关全面衡量影响国内产业的经济因素和指标,得出的结论是经过综合考虑和分析的结论。
(2)申请人以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①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的可能性;
②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的抑制、压制的可能性; 
③ 出口国(地区)现有及潜在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库存等情况;
④ 国内产业有关经济指标或因素,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现金流动、就业、工资、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及库存等可明显预见和迫近的变化趋势。
根据《反倾销条例》8条的规定:对实质损害威胁确定应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倾销将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 
(3)申请人以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供国内产业的建立和筹措计划、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影响、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等相关证据材料。
另外,申请人在主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确定。
6、 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证据材料: 
在论证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时,应主要收集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的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情况、国外或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情况、产业管理状况、贸易政策的影响情况、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的变化情况,不可抗力因素等对国内产业损害影响的说明。申请人认为上述某个别因素不适用的,应予说明。7、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反倾销应诉对策 
1、态度要积极,反应要迅速
不应诉等于坐等败诉,结果必然是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并被挤出国外市场。因此态度要积极,变被动为主动。 
2、充分配合调查
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裁决有很大关系,所以企业面对调查机关的现场调查一定要全力以赴,组织人员,明确分工,切切不可马虎。 
3、填写调查问卷要一丝不苟
调查问卷是国外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的内容很多,比较复杂。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由专业律师严格把关,选择最佳方案。 
4、产品范围抗辩
有关公司应注意自己出口的产品或者产品的等级和种类是否被列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应诉公司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应当被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或者要求调查机关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5、 市场经济地位抗辩
要说明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和产业属于典型的市场经济,积极争取被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直接适用。 
6、单独税率抗辩
在是否单独税率问题上,调查机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美国商务部基本上给予了中国应诉公司的“单独税率”的待遇。欧盟考虑的主要是企业的大部分股份是否国有、公司管理层中是否有政府官员、公司是否有权自行雇佣和解雇员工并自行决定其工资、公司用地是否按照市场经济标准从国家购买或租用等因素。 
7、替代国或替代工业部门的选择
替代国的选择是反倾销应诉成败与否的重要步骤。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选定替代国时的标准是:(1)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2)该国也大量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常常采用印度、马来西亚、泰国、巴西、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作为替代国。欧盟采用工业部门替代法,主要考虑这些因素:是否存在相同产品?制造工艺和技术以及生产标准是否存在相同性?价格水平是否存在可靠性?行政管理是否存在便利性? 
8、适时进行价格承诺,以确保中国企业的出口份额。 
调查机关作为肯定性初裁后,应诉企业可以申请价格承诺以确保一定的出口额。 
9、要成立专门的应诉工作组
反倾销工作千头万绪,工作量大,参加应诉工作的人员须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只有成立强有力的的工作班子才能达到目的。 
10、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
反倾销案件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案件,而且时间跨度长,因此必须聘请专业律师参加,这样才能万无一失。 
11、 争取各方面支持
一是应诉企业应当取得中国政府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支持和配合;二是调动所在地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积极性并争取其配合,争取调查机关充分考虑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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