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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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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小结】
就出口商而言,出口合同的履行一般包括: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催证、审证和改证,备货、报验,订舱报关、装货、投保,制单、结汇等过程。其中,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最为重要。 
1.货:即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唛头,如期备料、生产、出运,并经商检部门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凭以报关。 
2.证:即催证、审证和改证。指卖方在买方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开证时,催请对方开证;收到信用证后,卖方按合同的规定逐一进行校对;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要及时通知对方进行修改。 
3.船:即按照合同要求,及时租船或订舱,并按期装船获取清洁提单,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装船后,要及时通知买方,让其及时投保和作好收货准备。 
4.款:即按合同制作各种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到银行议付结汇。 
【典型案例】
单据制作不当致损案 
[案情简介] 
国内N公司对美国A公司出口商品一批。1997年4月29日收到买方通过当地一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规定:“duplicate/photocopy Of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China origin GSP Form A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由官方机构出具的GSP产地证正本一式两份或正本影印件。)
该公司根据信用证特殊条款中的要求,将GSP正本(original)径寄客户,副本(copy)随附其它单据和汇票一起交银行议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于5月15日来电,提出单证不符,电文如下:“Copy Of C/O Form A submited I/O duplicate/photocopyo Of original.”(GSP副本代替了正本一式两份/正本影印件。)
N公司接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即对信用证条款和公司所提供的单据进行了研究,认为所交单据没有错误,并于5月21日向开证行提出如下反驳意见:
1.你L/C规定GSP产地证的"duplicate"交银行议付,“original”(正本)寄交客户,这不符合实际操作的要求。因一套GSP产地证均为一正两副(original and copy),商检局不出具“duplicate'’字样的产地证。
2.L/C规定提供duplicate/photocopy Of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China origin GSP Form A。根据UCP500第20条c款Ⅱ项规定:“如L/C要求多份单据,诸如正副两份,两份等,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单据来满足,但单据本身有显示者除外。”我方提供副本产地证并未违反国际惯例和l/C的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单证相符,你应按时付款。
5月22日开证行又来电提出:你方单据已有copy字样的显示,UCP500第20条c款Ⅱ项条款不适用于此。根据UCP500第13条a条款,我方仍不接受此单据。copy与duplicate/photocopy是有区别的。因此,单据仍在我行暂行保管。请速告处理意见。
N公司业务员对单据和往来电报反复研究,与客户反复磋商。由于该商品正值滞销时期,加之产品质量欠佳,谈判艰难,最终同意客户少付1,900美元而结案。
[案情分析] 
熟练地掌握UCP500条文和认真审证对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从本案例来看,商品滞销,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下跌是客户拒付的根本原因。但N公司在审证和制单中确有不少疏漏之处。
首先,L/C规定duplicate/photocopy Of original,这里强调正本GSP两份或将正本GSP影印一份,这段话与GSP Form A in duplicate是有区别的。后者意指GSP产地证一式两份。按UCPS00条款的规定,当信用证要求单据“一式两份”,而未具体规定正本份数时,方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他份数用副本单据来满足。由此可见,N公司以注有“copy”(副本)字样的单据来替代注有"original”(正本)字样的单据是明显的单证不符。
其次,N公司没有理解"duplicate"的含义。该公司在5月21日的反驳电中提出:GSP产地证均为一正两副,我商检局不提供注有“duplicate”宇样的产地证。“duplicate。”译为复制的或两份(可为一正一副),但"duplicate”本身并不等于"copy”(副本),我商检局固然不能提供注有"duplicate”字样的产地证,但也决非意味着我方可用注有“copy"字样的产地证代替duplicate。I original(正本一式两份)。
再次,N公司未能正确理解UCP500的内容。UCP500第20条c款I项规定: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注有副本字样或未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在本案例中,开证行开出的L/C中已明文规定产地证正本一式两份,因而
UCP500中第20条c款对我方已不适用。我方不能以未注明正本字样的产地证,更不可以注有"copy"字样的产地证办理议付。
在本案例中,业务员在收到L/C后,应认真审核,如果不能取得GSP产地证正本两份,则应速请客户修改信用证,或是在从商检局取得一正两副产地证后,将注有正本字样的产地证复印一份,而后将复印件和副本交银行议付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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