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不少于四分之一缔约国要求,保管人即应召开修订会议。
3.会议的任何决定必须由与会国家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修订案由保管人送交所有缔约国以便接受,并通报所有该公约的签字国。
4.所通过的任何修订案自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接受修订案时,应将表示接受的正式文件交存保管人。
5.修订案生效后,接受修订案的缔约国,在同修订案通过后六个月内没有通知保管人不受该修订案约束的缔约国的关系上,有权应用经修订的公约。
6.在本公约修订案生效后交存在任何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应视为适用经修订的公约。
第三十四条 退出
1.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保管人退出本公约。
2.退出本公约自保管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如在通知中规定了较长的期限,则退出本公约自保管人收到通知后在该较长期限届满时生效。
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订于汉堡,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其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共同谅解兹取得以下共同谅解:根据本公约,承运人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通常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公约的规定会改变这一规则。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要求,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的基础上,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感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简化和协调所作出的卓越贡献,决定把会议通过的公约命名为:'一九七八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建议本公约所载的规则称为'汉堡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