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 地方企业于5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 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请材料,并于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 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四)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七、已获得其他相同性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八、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案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九、企业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l 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详见附件8),并报送至财政部、商务部,地方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bf/200707/20070704842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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