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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todaytex.com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3) 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境外注册(登记)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项目合同(协议) 在1月1日至12月3 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费用。
(4) 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境外注册(登记)时间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突发事件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
(5) 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在1月1日至l 2月3 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 申请报告、企业申报说明及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1)、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企业度审计报告、国家批准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文件的复印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等)、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出具的书面意见(详见附件3)、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二) 申报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申请补助费用支出情况说明,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6),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三) 申报贴息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4),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详见附件5),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四) 申报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 申报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外派劳务人员确认书、外派劳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7-2),出国护照、签证复印件,派驻工作准证复印件。其中:地方企业仅需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申请报告、企业申报说明和申报项目初审表,其余材料由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六) 申报项目资源回运费用的企业还须提供: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资源产品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他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七) 申报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本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中国高技术产品目录》规定范畴的证明材料。
(八) 境外多(层)级投资项目还须提供:1、最终实施项目的公司从股权上隶属于国内投资企业的证明;2、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经国内主管部门核准并有清晰流向的证明(采用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九) 企业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
(十) 资金申请报告须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其余材料一份报送财政部或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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