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运营费用支持的内容。
1、境外高新技术研发。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实验场地租赁费;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实验设备、器材租赁或购置费;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高新技术专利的购买、使用费。
2、对外设计咨询。
设计咨询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境外设备、软件租赁或购置费。
(四) 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五) 项目贷款贴息。
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六)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超过三年;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5、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 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 境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投资或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 申请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1月1日至12月3 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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