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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中的隐名代理制度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原告云和县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6月,云和公司与智利外商达成买卖协议,由云和公司将132件套电钻、钻头组、工具组卖给外商。该外商指定嘉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该批货物的货运代理。同年8月,云和公司将货物备齐后,将出口货物委托书、整套报关资料及商检换证资料寄给嘉宏货运,由嘉宏货运办理了商检换证及通关手续。8月14日,货物从上海港出运。9月25日,云和公司收到了嘉宏货运退回的外汇核销单、报关单等相关单据,但发现报关单与云和公司当初提供的有严重不符。经云和公司要求,嘉宏货运向海关请求更改报关单记载被拒。由此造成云和公司因单证不符,无法从国家税务局取得出口退税。现云和公司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嘉宏货运赔偿云和公司退税损失人民币39191.3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嘉宏货运辩称,其在涉案的货运代理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嘉宏货运在录入报关单时,是依据云和公司提供的通关单进行的。是云和公司提供的通关单本身错误,嘉宏货运对此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云和公司委托嘉宏货运办理一批出口货物的报关、订舱等事宜,并向嘉宏货运提供了其自行拟制的报关单以及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该报关单载明货物为75件套工具组、1件套电钻、56件套钻头组。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载明货物为132件套电钻、钻头组、工具组,价值人民币520800元,并在附页中明确为75件套工具组、1件套电钻、56件套钻头组。嘉宏货运接受委托后,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从上海的商检部门换取了出境货物通关单,该通关单载明货物为132件套电钻、钻头组、工具组。嘉宏货运据此制作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2002年10月,云和公司收到嘉宏货运退回的报关单后提出异议,嘉宏货运向海关出具了报关单事后更改联系单,称原报关单录入错误,要求更改,但海关没有准许。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嘉宏货运接受云和公司的委托,为其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订舱等事宜,并向云和公司收取了相关费用,双方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嘉宏货运应按云和公司的委托事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云和公司已经向嘉宏货运提供了报关单的样本,虽然,该报关单的记载与嘉宏货运从商检部门取得的通关单的记载不一致,甚至报关单本身记载的货号等就有错误。但作为一个谨慎的受托人,在履行受托义务时,发现不能完全按受托事项履行时,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向或停止履行委托事项,而非凭自己的主观臆想擅自决定,故嘉宏货运在履行本代理业务时,存在过错,对由此而造成的云和公司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的云和公司虽然向法院提供了海关报关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的退税联以及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以证明该票货物云和公司并没有取得退税。但是,云和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没能证明其没能办理出口退税的原因以及被告报关单录入错误与云和公司不能办理退税之间有何因果关系,即云和公司既不能证明已经向国家税务局办理过出口退税,也不能证明国家税务局因嘉宏货运录入报关单的错误而拒绝向云和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因该票货物价值人民币520800元,云和公司仅提出其中的价值261275.73元的货物不能办理退税,对于其余的货物价款则向本院解释称已经自行处理,挽回了该部分的退税损失,但不能向本院举证证明是如何挽回的,是否已经办理了退税。云和公司所称的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上述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判决对云和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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