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调查的回应中,得到不同反倾销率的出口商声明,他们不受中央政府控制,可以独立作出人事决定。再者,出口商指出,他们不受政府干扰,可以独立进行合同谈判,独立制定出口价格,完全控制他们的销售收益。正如国际贸易庭指出的那样,商务部在调查中并没有发现任何与出口商的回应相矛盾的地方。即使这样,正如国际贸易庭所指出的,“商务部认真检查并核实了销售合同、信用证、公司信件、贷款文件、长期投资以及那些商务部认定[*9]应享受不同反倾销率的公司的章程”。
关于联合会指称的“五年计划”,商务部认为这些文件只是一般的政策声明,并不表明政府对制动盘出口商进行集中控制。联合会并未指明任何中国法律表明出口商在管理、人事、价格制定方面受政府控制。联合会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政府在事实上在这些方面对出口商进行控制。政府在这些产业上的监督和政策并不足以证明政府在法理和事实上对出口商进行了控制。“五年计划”和机械工业部就其在相关工业领域的活动提供的信息,与出口商就他们在法理和事实上的独立性所提供的证据并不矛盾。从机械工业部获得的证据中,无证据表明机械工业部或任何政府手段对制动盘出口商的活动存在实质上的控制,相反,这只是为了监督,为工业发展制定整体政策。因此基于商务部就中国机械工业部在中国工业中的活动从机械工业部获得的信息,出口商对商务部调查的回应不能被斥为绝对不准确。
虽然机械工业部拒绝提供商务部要求的一些信息,但是商务部未因此认为出口商应对此负责,这一点上商务部并没有犯任何法律上的错误。在商务部认为出口商已经证明他们不受政府控制的情况下,这样做实际上会剥夺出口商打消那种假设的权利,因为即使在他们证明自己不受政府控制之后,这也将归因于政府行为。
本庭同意国际贸易庭的裁决,即并不能仅仅因为机械工业部未与商务部调查进行全面合作而给所有制动盘中国出口商强加全国统一的反倾销率。商务部访问中国机械工业部的目的是调查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广州)和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大连)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而商务部最终决定拒绝给予这两家公司不同的反倾销率与机械工业部未能完全提供有关这两家公司与政府的关系的信息大有关系。但这种逻辑不能应用于其他出口商,因为他们不是商务部访问机械工业部的目标,而且,他们各自也已经对商务部证明自己在法理和事实上都不受政府的控制。因此,本庭驳回联合会在本案中就反倾销令的裁决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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