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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贸易法庭裁定中国制动鼓和制动盘零件案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温州外贸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司法审议】
被告/被上诉人: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中西航空技术公司,MAT汽车公司,沈阳HONBASE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庐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烟台进出口公司,莱州三立机械制造公司,龙口渤海机械公司,莱州CAPCO机械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新疆)公司,淄博博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 青岛金属矿物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YENHERE公司,北京新长远汽车配件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香河姿辰集团公司,河北金属机械进出口公司,山西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广州),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大连),吉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徐州运河机械,隆京手扶拖拉机外贸进出口公司,长治汽车配件厂,淄博博台制造有限公司,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案情摘要】
程序情况:上诉人要求对国际贸易法庭维持商务部关于被上诉人有权不使用全国统一反倾销率而使用不同反倾销率的做法的裁决进行重审。
综述: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来自中国的制动鼓销售价低于公平价值,因此发出了反倾销令。商务部作出结论,认为被起诉的出口商的事实上的独立性已经得到成功的确认,并向各出口商给予了不同的反倾销率。上诉人作为美国公司的联合组织对商务部的裁决提出质疑,并提起上诉。国际贸易庭维持商务部的裁决。在上诉书中,上诉方认为被上诉方并未证明其无论在法理上还是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因此不应给予不同反倾销率。法庭有大量证据支持商务部的结论,即被上诉的出口商足以证明他们无论在法理上还是事实上都独立于中央政府,因此不应被强加全国性的统一反倾销率。 
结果:由于商务部关于被起诉的出口商不应被强加全国性的统一反倾销率的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维持原判。
【评议】
在这起反倾销案中,保护美国制动鼓和制动盘零件市场厂商联合会要求对国际贸易庭维持商务部关于一些制动鼓中国出口商有权不使用全国性统一反倾销率而使用不同反倾销率的决定进行重审。由于商务部的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而且符合法律,因此本庭维持原判。 
1.1996年4月,在保护美国制动鼓和制动盘零件市场厂商联合会提出反倾销请求后,商务部开始了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制动鼓和制动盘的相关的反倾销调查。1997年初,商务部发出了最后裁决,裁定从中国进口的制动鼓和制动盘正在或可能将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出售。国际贸易委员会随后认定由于从中国进口的制动盘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因此美国的相关产业利益实质上受到了损害。但是,同时又认定美国的相关产业的利益并没有因为从中国进口制动鼓而实质上受到损害或威胁,相关产业的建立也未因此而受到阻碍。因此而发布的反倾销令针对的是制动盘而非制动鼓。本案涉及保护美国制动鼓和制动盘零件市场厂商联合会作为美国企业的联合组织,对商务部给众多作出回应的中国出口商给予不同的反倾销率所提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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