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印度尼西亚申诉方资格的认定问题
根据印尼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相关联或成为该产品的进口商的国内生产商不能成为反倾销案件的申诉方。由于申诉方的主要两家公司在调查期内从日本采购了被调查产品,因此中方公司通过律师表示支持日本公司要求反倾销委员会将上述公司排除出原告的范围。
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在初步和最终裁决中将上述两家公司从原告的名单中删除。但是该反倾销委员会同时认定,由于剩余的国内工业的生产总量超过了全部国内被调查产品产量的25%,剩余申诉方的资格合法。
【案例评析】
(一)积极应诉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中方公司在案件提起后就迅速聘请中国和外国的律师指导工作。中方也在极短的时间内按照印尼反倾销委员会的要求完整回答了问卷。即使在回答问卷中,中方对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将采取的调查方法不完全了解,而且问卷也远比其他国家的问卷复杂,中方还是决定按期完成问卷的答复工作。中方问卷的准确与完整,一方面促成反倾销委员会在随后的调查中消除了以往应诉中互相不予配合的敌意态度;另一方面,中方的资料准确地证明了中国的出口数量和没有进行倾销。这些基础性的工作为中方在最终裁决中的胜诉打下了基础。
(二)及早开展核查的准备工作,制定准确的应诉策略是应诉成功的保证
中方在核查中顺利地完成问卷的财务系统核查工作。核查的顺利通过进一步向印尼的调查机构说明了中方递交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使中方的经核查的资料数据在初步和最终的裁决中被采用。同时,在核查中,中国公司也充分地向核查人员阐明中方有关被调查产品范围需要调整的意见和观点。最后的裁决表明这些观点已被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所采用,并对裁决起了决定性作用。
(三)中国律师与国外律师的密切配合也为中国公司顺利完成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调查中,国外律师,特别是印尼当地的律师,及时向中方反馈了有关调查的最新动向并参与中国公司应诉策略的准备。中国律师则在中国法律和现场核查中提供了充分的人力支援和国内法律的指导。国、内外律师的密切配合为中国公司在应诉中做到反映迅速和应诉策略准确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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