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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对中国、日本等国钢管反倾销案
www.todaytex.com 2009年02月13日 来源:温州外贸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2000年4月,印度尼西亚反倾销调查委员会进行了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该委员会确定中国的两家公司全面、准确地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回答了对方的问题。2000年7月印尼反倾销调查委员会根据掌握的资料对本案进行了初步的裁决。裁定中国和韩国公司零税率,日本川崎钢铁、日本钢管公司征收反倾销税5%~81%,新加坡公司78%。2001年3月2日,反倾销调查委员会对本案作出了最终裁决,维持中国和韩国零税率。
【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相似产品认定问题
申诉人包括反倾销调查委员会在本次调查中将无缝钢管和焊管全部纳入调查范围。经过中方核实,印尼国内并不能生产无缝钢管,印尼的申诉公司是生产供石油工业使用的焊管。相反,中国的两家应诉公司都是专业生产无缝钢管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为此,中方通过书面递交文件和现场核查,提出了有关产品调查范围需要修正的证据:
1.虽然焊管和无缝钢管在石油工业的浅层钻探中有相互替代使用的情况,但是从产品的最终用途,最终客户的特点和产品加工方式方面分析,两种产品并非是替代性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也不存在直接竞争的特点。
2.如果中国等国的无缝钢管产品因为此次调查被排挤在印尼市场外,则印尼的石油工业作为最终用户将被迫向其他价格更加昂贵的供应商采购无缝钢管产品。
3.中国出口的无缝钢管产品大多是作为半成品出口到印尼的。印尼的钢管加工工业采用这些进口的半成品加工成成品销售给印尼的最终用户。因此,中国产品如被排挤出市场,则这些以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作为原料的钢管加工商将受到损害。
鉴此,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在初步和最终裁决中认定焊管和无缝管确实存在多方面差异,因此裁定,除非被当作钻井外套管使用的无缝输送管外,无缝钢管不属于本此调查的产品。这样为确定印尼进口中国产品在调查期间低于全部该项产品进口的3%奠定了基础。
(二)进口忽略不计的认定问题
根据印尼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从被调查国家进口的数量如果未能超过调查期间全部该项产品进口的3%,则对该国的进口不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应终止调查。中国公司通过问卷的答复充分说明中国的主要出口商在调查期间的出口总量低于3%。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最后认定中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均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3%限制。因此,中国和韩国参加应诉的公司均获得零税率。
(三)市场经济待遇问题
申诉方认为中国的出口仍然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因此,原告采用欧盟钢管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尽管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将中国设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但是,如果中方在递交的资料中不予以澄清,则中方会由于申诉方错误的认定而造成应诉的被动,影响对正常价值的计算。因此,中方公司在问卷中反复强调中国公司在生产和出口中没有受到其他公司和政府的控制,公司在营运中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并自负盈亏。在核查中,中国公司也向核查的官员提供相关的法律以及文件,证明中国公司在出口的生产和经营中没有受到政府的限制。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调查委员会在初步裁决和最终裁决中均没有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现场核查中,委员会的调查人员也是根据中方提供的有关出口、国内销售价格以及生产成本进行核查的。在初步裁决和最终裁决中,中国两家应诉公司也分别获得了单独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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