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1999年9月,印度尼西亚钢管生产商协会对来自中国、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的进口钢管提起反倾销诉讼。申诉人认为中国仍然是国家控制的经济体制,因此,在申诉书中使用欧盟作为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运用这种计算方法,中国出口商被认定的倾销幅度为48.95%。
1999年9月13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KADI)正式开始立案调查。被调查产品为海关税则号7304.7305和7306项下的无缝钢管、焊管和其他类型的无缝和焊管,被调查的产品集中在无缝和焊管形式的输送管、油管和油套管等。产品的钢级标准为API 5L和API 5G。反倾销的调查期为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2001年3月2日,中国和韩国企业获得零税率终裁。
【案件调查机构及调查过程】
印度尼西亚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为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内阁部门级别的跨部门专业委员会。其主席由印度尼西亚工业和贸易部的部长出任,副主席由印度尼西亚财政部长担任。印度尼西亚工业和贸易部的秘书长担任该委员会的秘书长。该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则分别由来自于印度尼西亚的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和该委员会反倾销行动组的首脑组成。该委员会不仅协调和监督本国的反倾销调查工作,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协调本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
该委员会的反倾销行动组有50多人,分别来自印度尼西亚工商部和财政部等部门。成员通常在原部门就职,仅在有具体的案件时才临时集中办公。反倾销行动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必要时,该行动组也会聘请外部的专家提供专业的意见以便小组开展反倾销调查工作。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的调查问卷较为繁杂,主要包括如下的内容:
调查问卷的A部分:该问卷主要是要求中国公司回答有关公司结构和股权情况的问题。
调查问卷的B部分:该问卷主要是收集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问题。在该问卷中,公司需要回答有关被调查产品是否有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的情况以及该销售占对印度尼西亚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百分比。
调查问卷的C部分:该部分的问卷要求被调查的公司提供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与库存的资料。公司应提供调查期前5年的上述内容的这些资料。这些资料为调查机构进行损害或损害威胁裁决提供证据。
调查问卷的D部分:该部分的问卷是提供有关被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以及国外市场销售的基本情况。
调查问卷的E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对调查期间被调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详细数据。如果被调查公司的国内销售符合调查问卷B部分的条件,则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和有关的数据资料将作为正常价值核定的基础。
调查问卷的F部分:该部分主要是收集被调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向印度尼西亚销售的价格以及其他销售内容的详细情况。收集到的出口价格资料将作为反倾销倾销幅度中出口价格的核定基础。
调查问卷的G部分:该部分是收集被调查产品的实际成本。这其中包括产品的分规格或分型号的成本核算。如果被调查产品的成本高于其国内销售的产品的价格,则有关产品国内销售的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比照的依据。
参加本次印度尼西亚反倾销调查应诉的中国公司有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和天津钢管有限公司。中国两家公司首先委托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具有专业经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开始案件的准备工作。在委托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同时,中方也选定了在印度尼西亚代表中国公司的当地律师事务所。在三方律师的协助下,中国公司首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放的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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