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客观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玩具在欧洲市场上自由流通,按照统一标准所制造的玩具,应符合“玩具的基本安全性要求”,分为“一般原则”及“特殊的危险”,任何设计的产品或材料、用具,明显的制造给十四岁以下孩童游玩使用者,玩具能明确地或以可预见的方式被使用者,而不至危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安定及健康,而在玩具上盖上“CE”标志,其意义系为玩具制造厂商或法定代理商保证其玩具符合这些标准要求。
一般原则:
1.与玩具的设计、结构和组成有关,且若有潜在的危险性则应以予修改使之排除.
2.玩具上或包装上标示以及使用方法补充说明,必须有效地吸引玩具使用者或他们的监督人注意到使用上的危险,以及避免这些危险的方法。(见下文补充说明)
特殊的危险:(则为一般较为熟知的)
1.物理和机械性方面
2.耐燃性
3.化学性(1.2.3均采用检验标准EN71)
4.电学特性
5.卫生(4.5检验标准均引用HD271→EN50)
6.放射性(目前尚未公布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