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
为了及时向出口经营者发布纺织品出口预警信息,中国商务部于2005年2月6日颁布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起向美国、欧盟和香港的出口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程序。
按照该《办法》,凡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商品,在出口报关前,须向发证机构提出自动许可申请。各发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发许可证。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有效期3个月。
2005年2月25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对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作出调整.下列商品编号不再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
6117900032,6117900034,6117900042,6117900044,6217900024,6217900034。
2005年2月22日,中国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布关了于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领签发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了方便企业申领和发证机构签发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布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列明全国46家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指南》列出了一些申请许可证企业应注意的事项,例如企业应到企业所属地方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授权发证部门申领许可证;企业可以纸面方式或网上方式申请。网上申领企业需有电子钥匙,如企业从未办理过电子钥匙,则可以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谘询办理,也可以到许可证局网络服务室办理(电话86-10-84095551转7583),也可以直接谘询电子钥匙制作部门(电话86-10-65129170)。
为了使签发工作能够标准化和制度化,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亦制定了有关《规范》,对有关受理所需材料和具体步骤、审核和签发的工作流程,如所需工作天等,均有列明。
有关详情,请浏览以下中国商务部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