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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仲裁的基本程序

作者:好贸易网 来源:todaytex.com 发布时间:1-1 22:55:03

信息来源:《世界经营者》

仲裁同诉讼一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仲裁的每一个阶段,都必须根据仲裁程序规则来进行。只有严格的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公正。司法机关对仲裁的审查监督,可以说程序更胜于实体。仲裁程序的依据,就是仲裁规则,各个仲裁机构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并且基本上都规定,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自己仲裁,就视为同意按照自己制定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规则类似于诉讼中的诉讼法,所不同的是,诉讼法全国是统一的,并且是强制性的;而仲裁规则是各种各样的,并且其程序也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协议改变程序规则。尽管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各不相同,但为保证仲裁的公正性所必须的程序规范,是类似的,这是仲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下面笔者就参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简要介绍仲裁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发生以后,一方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同时也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发送给申请人。仲裁要缴纳一定的仲裁费,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如果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并且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

三、案件的审理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同法院开庭不同的是,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仲裁一般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但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有关情况。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达成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四、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裁决依照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除非仲裁裁决是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书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仲裁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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