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了解贸易对手国的法律,无单提走货物
公正审理案件既是WTO规则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和使命,不管当事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
在下面这个个案中,中方当事人确实遭受了损失,但这源于他们对贸易对手国的法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败诉的原因应引起我们深思。
广州海事法院对一起涉外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江门市金益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益公司)对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下称以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单未到货被提走
据了解,金益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金益公司向该公司出口一批电话机。2000年4月13日,通过以星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金益公司与以星公司签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合同,以星公司负责将金益公司这批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哥。以星公司并向金益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记名提单一式三份,记名的收货人是该批电话机的买方。
按照惯例,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然而,该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金益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却被人提走,致使该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没有提单照样提货
原来,按照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境内港口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以星公司也称,该批货物已交给圣多明哥港口。
国外当事人胜诉
金益公司在收不到货款、手中握有全套正本提单却不知货物下落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诉讼,要求以星公司赔偿货款损失64万元及利息损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星公司按照目的港所在国有关规定,向港务局交货,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因此,判决驳回金益公司有关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外销员不熟悉对方国的法律,为开发新市场支付了高额学费.为了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