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惊爆千万元外贸骗局
●有买有卖,积压地毯成了"外商"抢手货
●有来有往,30万美元钓走1800万人民币
专家解读---
●骗局验证的两个古老原则
众所周知,随着进出口经营权的进一步放开,大量的国内企业有机会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而国际贸易是收益与难度、风险并存的。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把握商机,拓展国际业务和防范风险呢?
【案情】
2004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1800万元人民币跨国骗局案”。
2002年11月,杭州萧山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公司”)一位业务员于某,在与另一位外贸从业人员李某聊天时得知,美国客商扬林公司急需一批工艺地毯和挂毯,货物标的为236万美元。该业务员便与扬林公司进行洽谈。在洽谈过程中,扬林公司表示可先预付30万美元定金,余款在货到美国后以付款交单D/P方式支付。双方就此签订了外销合同。
接着,李某又向该萧山公司业务员提供了京美公司能提供地毯和挂毯的货源信息。经过与京美实业公司总经理石某的洽谈,萧山公司与京美公司签订了货物标的为2036万人民币的收购合同。该合同规定:萧山公司必须在装货后5天内支付1850万元人民币货款给京美公司。而根据外销合同,装运期为卖方收到定金后7天内船运。
同年的11月13日,该萧山公司收到扬林公司的董事长美籍华人柯扬林从香港汇来的定金30万美元。在收到这笔定金后的10天内,萧山公司分3次把1800万人民币货款汇入京美公司的账户。11月14日,柯扬林委托其建筑师女婿MARK前来验货,经过3小时的查验,最终签字验收。
至此,生意似乎进行得十分顺利,只要该公司将货物一倒手,就可以从中赚取近300万元。而该名业务员于某本人也有利可图,因为介绍信息的李某向其承诺,一旦买卖成功,就可以从中提取10万元的“辛苦费”。为此,就是萧山公司负责人问她生意是如何招揽进来的时候,她也故意将李某这一关键人物疏忽,声称是自己在以往业务中认识的美国客户。
但在随后的出口报关中,该批货物被海关以涉嫌“多报少出”扣压,因遭稽查而延误了船期。在海关,该萧山公司交纳2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后,这批货物又重新报关,改作空运至美国。然而扬林公司却以萧山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赎单收货;并于2002年12月中旬,又以萧山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即60万美元。京美公司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萧山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0多万元。
萧山公司觉得此事有些蹊跷,便于2002年12月向警方报案。
接到报案后,萧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工作。警方决定从货物入手,查找疑点。经过对几家大规模经营地毯商户的走访,民警了解到:早在几年以前,这里的地毯生意相当红火,真丝地毯价格较高。但自1995年以后,地毯生意一落千丈,地毯价钱也一跌再跌,现在差不多每平方英尺仅为40-50元人民币,而且还没人要。这批运往美国的地毯,总价值仅为200万元人民币左右。紧接着,警方对汇至京美公司的1800万元人民币款项进行查询,发现这笔巨款已经全部被石某从公司账户中取出。其中400多万元用于偿还债务,而剩下的1000多万元则被用作收购杭州某纺织品公司的土地及房产款。为全面彻底查清石某的情况,警方还对京美公司进行调查,发觉这一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实在是徒有虚名。该公司是以实物真丝地毯注册,这批地毯在评估时有107张发票,总计金额达1053万元人民币。但当民警到发票开出地上海某公司进行核实时,这一假象很快被揭穿,尽管这些发票是真实的,但均为阴阳发票,发票的存根总计金额不到一万元人民币。经询问,该公司职员也反映,他们从未经营过地毯生意,他们是一家送报、送花的快递公司。
调查取证后,警方以京美公司老总石某涉嫌单独或结伙扬林公司的柯某等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欺诈了萧山公司为由,于2003年3月分别逮捕了石某和柯某等涉案人员。
2004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评析】
古老的原则之一:天上不会掉馅饼
本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之中,自然会有公正的结论。但就本案所揭示的经验和教训,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值得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思考。
进出口企业的追求规模经营固然重要,但在中国已加入WTO的今天,衡量企业的实力是规模效率和赢利能力并举,即在注重创汇的同时,更要强调创造利润的能力。利润是企业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缺了它,企业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就变成无本之木。
进出口贸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业人员除了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外,还必须具备进出口贸易的理论,及海关、商检、银行、外汇管理、保险、货物运输等相关知识。其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导致风险的凸现,甚至败走麦城,给国家和企业都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在高额的利润诱惑(据称本案贸易如成功,则可获利300万人民币左右)面前应该冷静思考,多问几个为什么,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俗话说: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古老的原则之二:机遇总是青睐做好准备的人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针对不同的客户,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托收或信用证。前者是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而无保证付款的责任;后者是银行信用。托收主要又可以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对进口商来说,以托收方式结算,可免去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和银行预付的押金。但就出口商的风险而言,承兑交单D/A的风险要大于付款交单D/P,所以要慎做D/A。也可采用预收30%以上的货款定金和D/P相结合的结算办法来控制风险。当然,争取没有“软条款”的即期付款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首选。
对于新结识的客户,要在签订合同前做好资信调查;在收到定金或即期付款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后,才能开机投产。对于老客户也要有限度的赊帐。所有的付款方式都要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对于数量特别大的定单,在签订合同前,要调查清楚该定单中的商品出口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或配额),该类别的数量有多少和其使用情况(如清关率等),不要盲目接单。例如输往美国或欧盟(从2004年5月1日起新增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10国)等国家或地区的纺织品,大部分类别都需要出口许可证(或配额)。
密切注意进口国(或地区)市场的货币汇率走向。进口国(或地区)市场的货币汇率变化会直接影响进口商的利益,乃至进口国(或地区)的贸易走向。一般而言,当进口国的货币贬值时,则有利于该国的出口,而不利于进口。所以当选用D/P或D/A方式结算时,就会产生因进口商无利可图而不去付款赎单;同样,当出口的商品在进口国(或地区)遇市场价格下跌时,也会出现因进口商无利可图而不去付款赎单的情况。这些都要出口商承担风险,遭受损失。
对于选用航空运输方式交货的合同,最好选用发货前进口商付清货款的结算方式。这是由于航空运输的货物的交接,是凭航空公司或其货运代理的“到货通知书“即可提货,其签发的航空运单并不是物权凭证,出口商无法控制货权。若进口商要求用国内第三方企业担保的方法来拖后支付货款,则出口商必须拿到有正式合法的文本格式,并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和加盖担保企业的公章的担保书后,才能发货。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尤其是进出口公司,应该成立风险控制管理部(或风险应对管理部),聘请娴熟进出口贸易理论、精通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律的人士充当顾问,逐一审核每一个外销合同和内贸(收购)合同中的每一条款,实事求是地订立合同,做不到的条款坚决不订,将风险化小,杜绝潜在的风险。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邵作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