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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Containers)破损致使货物湿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作者:世界买家网 微信:QQ:1407106692 来源:todaytex.com 发布时间:11-27 23:04:21

集装箱破损致使货物湿损引起保险代位求偿案


案由

1988年6月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畜产分公司委托上海外贸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运),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将333纸箱男士羽绒滑雪衫(分装在3只集装箱内)运往卸货港日本国神户。1988年7月6日,收货人在港口装卸公司仓库开箱,发现有11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实际货损约1868338日元。嗣后,收货人依据检验报告从货物保险人AIU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赔偿。AIU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要求承运人赔偿AIU保险公司的损失。

案情

1988年6月托运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上海外运、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将333纸箱的男士羽绒滑雪衫(分装在3只集装箱内)运往卸货港日本神户。上海外运在收货后签发了提单号为B/LNO.CS194的清洁联运提单(单上载明货物数量333纸箱)。

1988年6月29日“汉江河”船抵达神户港,并于同日将集装箱驳卸到岸。

1988年7月6日,收货人在港口装卸公司仓库开箱,当即发现有11纸箱的滑雪衫有程度不同的湿损。

1988年7月7日,3个集装箱由汽车拉至东京收货人的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该协会于1988年10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11纸箱中有5纸箱货物严重湿损,6纸箱货物轻度湿损,经将湿损衣服之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1868338日元。商检报告又称,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曾邀船方派员共同勘察,被船方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检验报告认为货物湿损系箱号为FWIU9301197的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造成。

嗣后,收货人依据检验报告从货物保险人AIU保险公司处得到了赔偿。AIU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代位求偿权。

AIU保险公司曾先后在香港和北京委托代理人与上海外运联系处理货损赔偿问题。上海外运除同意将时效展期至1989年9月29日外,未提出任何有关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AIU保险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法院于1989年12月5日受理此案。

各方争议

AIU保险公司认为:造成服装湿损是上海外运、上海远洋所属“汉江河”船的过错,AIU保险公司在赔偿收货人损失后依据取得代位求偿权及上海外运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上海外运、上海远洋赔偿损失的1868338日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上海外运认为:造成货损非承运人过错,另外,AIU保险公司对货损程度举证不力,上海外运无法确认货物实际损害程度及其原因。

上海远洋主张应依提单条款承运人享受货损最高赔偿额的权利。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海外运与上海远洋分别于1982年4月与1986年6月订有集装箱运输协议及补充协议。该两协议书议定(若造成货方损害),先对外赔付然后内部再分责任。另根据提单条款,承运人对因其责任造成货损的对外最高赔偿额每件人民币700元,或每公斤(毛重)人民币3元。

法院认为:根据提单和协议书,上海外运和上海远洋对11纸箱服装的湿损有相当的责任牵连。但收货人与实际承运人上海远洋在开箱交货时交割不清,收货人聘请的商检又在港口外进行,故AIU保险公司对货损索赔及损害确切数额的请求举证不力。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提单条款的有关规定,法院对上海外运与AIU保险公司代理人之间自行签订的延长时效的协议也不予准许。

处理结果

法院鉴于损害发生的实际情况,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主持调解,使三方自愿达成协议:

1.上海外运、上海远洋注意到AIU公司的索赔请求,愿根据事实及提单条款的规定,赔付AIU保险公司人民币8000元整(其中300元作为补偿AIU保险公司诉讼费用支出)。

2.上海外运与上海远洋之间的责任分担及赔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3.案件受理费1961.44元由AIU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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