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电放提货。收货人在征得发货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后,采用电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许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提单复印件和收货人出具给船公司的担保函先行提货,同时收货人承诺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并换回担保函。采用这种做法,船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连带风险和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时,船公司会因此受到牵连并冒着被扣船、被起诉等风险,因此船公司对这种方式一般都采取审慎的态度。 5、 在信用证中附加保护性条款。在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直接寄收货人的同时,规定收货人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这一做法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方式,既可以保证发货人安全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但这种方式也会给收货人合理拒付造成许多不便之处,当发货人故意违约时,收货人因无法及时收回全套正本提单而不能拒付货款保障自己的利益,因此收货人应审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此类条款。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