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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出口许可证管理及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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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贸易"项下的审核:
①补偿贸易项目除按批准文件对补偿商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补偿金额的多少,补偿金额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定,发证机关在按出口配额发证的同时,需审核出口金额,逐笔累计核销,超出核定的补偿金额时,需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
②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补偿贸易业务,商务部分应按规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也应由代理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及申领出口许可证。
(2)还贷项下的审核:
①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因归还贷款出口产品时,应固定委托一外贸公司代理,由受委托的外贸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及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除有关部门指定代理公司外,还贷企业自行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受委托的外贸公司需赁还贷企业委托书申领出口许可证。
(3)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需带出商品的审核:
①承包工程带出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规定办理)应审核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件及带出商品的物料清单和承包工程合同。承包工程合同必须真实可靠,并在有效的执行年度内。
②在国外劳务人员的生活物资出口,应审核工程项目、名称、劳务、人员人数,出口物资的品种及数量。
②成套设备带出商品,应审核企业的设备出口合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所带出的商品,必须是工程自用或与设备配套的。
(4)进料加工项下的审核:
①占用出口配额的进料加工,应审核出口配额的批准文件。国家各类进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的进料加工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应审核各地外经贸委(厅)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②不占用出口配额的进料加工项目,应审核外经贸部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根据此批准数量及进料情况核定发证数量。
③钢材、生铁、锌、食糖等的进料加工项目,应审核外经贸部的批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不占用年度出口度划。
(6)非贸易项下的审核:
样品:
①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领出口许可证。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每批货样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②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领出口许可证;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发证机关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展品:
①展览后仍运回国内的展品一律免领出口计算机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②非外贸单位举办展览会所带物品,凡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内的,凭外经贸部批准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签发出口许可证。
②外经贸部授权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贸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签发出口许可证。
(7)边境贸易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号文件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
①审核出口企业经营权及经营范围,即该企业是否为外经贸部核准的可经营边境贸易的公司及是否有出口配额商品的经营范围。
②对其出口的商品,是否通过指定的边境口岸,向我国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该商品是否为边境地区自产的。
(8)特种商品的审核:
①军民通用化学品:应审核化工部的批件。
②易制毒化学品:应审核外经贸部的批件。
③重水:应审核外经贸部的批件。
④计算机:应审核外经贸部批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六)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时间
本着为地方、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发证机关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应尽快发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从受理到签发,一般为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
(七)出口许可证的退、换证
1.退证:属计划配额管理及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签发后,因故未能及时出运的,出口企业可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原证中未经海关核销的数量,经原发证机关审核后输回计算机计划(配额)库。退证要求当年计划当年有效,退证时出口企业应将原出口许可的一、二、三联交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严把退证关,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作退证处理。
2.换证:按出口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企业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因故确需更改证面内容及延期的,出口企业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应重新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赁原出口许可证在原发证机关换证。发证机关在输换证时,应注意审核原许可证中海关签注栏。如海关已在此栏中有核销记录,发证机关经审核无误后按原许可证中的剩余数量换发新的许可证。
(八)丢失出口许可证的处理
1.处理许可证的丢失,主要涉少的是有管理的出口商品,各出口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丢失许可证。
2.凡丢失出口许可证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并附全套丢失证明,在国际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还应及时通知出口地海关挂失备案。
3.发证机关在接到丢证单位的书面报告、有关海关证明及其他证明(国际商报的遗失声明)后,经办人员应先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经主管处长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发证。不允许用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重新盖章后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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