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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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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进出口业务中,卖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采用不同的价格术语和支付方式,卖方履行合同就会产生不同的做法。在我国的外贸业务中,广为使用的是以L/C作支付方式和CIF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在CIF或CFR条件和凭L/C支付的方式下,履行合同一般需经过下列各环节: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商品检验,投保,报关,装船,制单、交单、结汇。其中以货、证、船、款四个环节最为重要。
一、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一)备货 
备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及时向生产、加工或供货部门安排货物的生产、加工、收购和催交,核实应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和交运时间,并进行必要的包装和刷制唛头等工作。 
备货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符; 
2.货物的数量同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3.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及运输的要求; 
4.应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刷制唛头; 
5.备货的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与船期紧密衔接,防止交货脱期,同时又要注意适当留有余地,以免造成延误。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机构的合格检验证书后,海关才能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在采用L/C支付的情况下,当进口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立信用证,或合同装运期较长,卖方想提前装运,或原合同规定的开证期已到等等,卖方往往会通过信函、电传等方式催促进口方开立信用证。 
(二)审证 
出口企业在收到买方开来的L/C后,应对照合同并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 
审证时应注意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2.L/C的性质和开证行的责任; 
3.L/C的金额与货币; 
4.装运期、L/C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5.交易条件; 
6.单据; 
7.L/C的各方当事人; 
8.其他特殊条款。 
(三)改证 
经审证后,发现有不符合,或不能接受之处,即应请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 
改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尽量一次性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以免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浪费双方的时间。 
2.凡能办到而又不增加费用的,应尽量不修改。 
3.修改应及时提出,以避免因拖延时间过长,造成银行认为我方已接受的误解。 
4.对信用证的修改书也应认真审核,防止国外客户趁机修改、添加、删除一些重要内容。 
5.修改书应由原通知行传递。 
三、租船、订舱和装运 
(一)租船订舱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对出口货物数量不大,不需整船装运的,则安排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 
关于订舱工作的基本程序大致如下: 
1.各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Booking Note B/N),作为租船或订舱的依据。 
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发给托运人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俗称下货纸。 
3.货物装船之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托运人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4.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出口企业应根据合同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便其了解装运情况和进行接货准备。
(二)报关 
报关是指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出口企业在装船前,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其他必要的单证,如装货单、合同副本、信用证副本、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书等送交海关申报。海关查验货、证、单相符无误,并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放行后,货物即可凭以装船。 
(三)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四)“四排”、“三平衡”工作 
四排”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进程卡片反映的情况,其中包括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能否落实,进行分析排队。并归纳为四类: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通过排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证、货、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尽力避免交货期不准、拖延交货期或不交货等现象的产生。 
四、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运之后,出口企业应按信用证的规定,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这些单据主要是发票、汇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商品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开证行只有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时,才承担付款的责任,为此,各种单据的缮制是否正确完备,与安全迅速收汇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对结汇的单据,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要一致; 
2.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项目必须完整无缺; 
3.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送交议付银行; 
4.单据的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 
5.单据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清洁。 
(一)我国常见的三种结汇方式 
1.收妥结汇 
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在这种方式下,议付行都是待收到付款行的货款后,即从国外付款行收到该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才按当日外汇牌价,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将货款折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帐户。 
2.押汇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即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或者以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之所以作出口押汇,是为了给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这有利于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定期结汇 
这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将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二)出口单据 
出口单据种类很多,根据其作用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主要单据和辅助单据两种。主要单据包括汇票、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辅助单据包括商检证书、出口许可证、产地证、装箱单和重量单等。按其签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出口商签发的单据和有关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的单据。前者如汇票、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后者有提单、保险单、商检证书、出口许可证等。 
下面就几种主要单据概述如下: 
1.汇票 
汇票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并给另一个人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对方立即或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或某一期间内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在采用托收和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汇票是主要出口单据之一。 
在缮制汇票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办理。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汇票的出具依据应严格按照来证的要求填写,一般须在汇票上加注开证行、开证地点、信用证号码等。 
(2)付款人姓名和地址。汇票的付款人即汇票的受票人,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写在汇票上“此致—(TO—)”之处。 
(3)受款人名称。除非另有规定,在我国,受款人一般是议付银行,即我国出口口岸银行。 
(4)汇票的金额。填写汇票所使用的货币名称缩写和金额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对于大写金额,应在金额后面加"only"(即“整”), 货币名称不能缩写。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汇票的金额必须明确、肯定,且不得大于信用证的最大金额。 
(5)付款期限。对于即期汇票,应在付款期限一栏内填写“AT SIGHT”。对于远期汇票,须根据来证规定分别填写“见票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提单签发后若干天后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L)。 
(6)出票人签章。应打印出口公司的全称,并由公司经理签字。汇票须经出票人签章方能有效。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出票日期即交单日期,向银行交单时填写;出票地点一般为议付地点。汇票必须加列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以便确定付款到期日,计算利息金额,同时确定适用的法律。 
汇票示例: 
No. 210022442 
Exchange  for US$827,000.00                    Tianjin 12th JUNE,2002 
At D/P AT SIGHT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UNITED STATES DOLLARS EIGHT HUNDRED AND TWENTY SEVEN THOUSAND ONLY 
Drawn under                 FOR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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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ANK  OF CHINA,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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